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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大力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中大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2022-08-0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中大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力德”或“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
业务》等法规,对公司本次行使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中大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中大转债”的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8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开发行 27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70 亿元,期限 6 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1〕1143 号”文同意,公司 2.7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大转债”,债券代码
“127048”,上市数量 270 万张。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规定和《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
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 年 5 月 5 日)起至可
转债到期日(2027 年 10 月 25 日)止。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
格为 22.10 元/股,公司于 2022 年 5 月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以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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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因此“中大
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22.10 元/股调整为 16.77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生效。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中大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①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三、本次触发“中大转债”赎回的情形

    自 2022 年 7 月 19 日至 2022 年 8 月 8 日期间,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大
力德,证券代码:002896)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中大转债”当期转
股价格(16.77 元/股)的 130%(含 130%),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
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中大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中大转债”有
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中大转债”。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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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中大力德本次行使“中大转债”提前赎回权的条
件已成立,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中大力德本次行使“中大转债”提前赎回权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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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
公司行使“中大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翊维                     樊长江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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