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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森制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0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层    邮编:200127
       电话:(021)6087-5288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一九年四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19-01-05-01

致: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站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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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9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15:00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9,082,29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57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49,081,6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573%。
     经本所律师审核,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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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0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49,082,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49,082,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49,082,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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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49,082,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349,082,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8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同意:349,082,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8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49,082,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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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28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33%;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33%;反对: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9.01 选举游洪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081,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79%。

     9.02 选举刘小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081,7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900%。

     9.03 选举王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081,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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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79%。

     9.04 选举杭永禄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081,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79%。

     9.05 选举游苑逸(Yuanyi You)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081,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79%。

     9.06 选举梁燕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081,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7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1 选举高学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081,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79%。

     10.02 选举王桂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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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081,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79%。

     10.03 选举杨庆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081,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789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01 选举徐开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081,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233%。

     11.02 选举邓志春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9,082,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2,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5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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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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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石百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振涛                                 刘 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