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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森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06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
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一)《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
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
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向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安排及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
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
进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涉及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指
标是公司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
相关因素而设置的,系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经过合理预测并
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营业收入指
标为:以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2020 年、2021 年营业收入
长率分别不低于 11%、22%、33%。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学敏                  王桂华                  杨庆英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