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 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 构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高学敏 王桂华 杨庆英 202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