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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森制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年4月)2023-04-28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华森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
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利用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作为雇员、中介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如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保荐机构、资产评估
机构、从事投资可行性研究机构等;
    (六) 合作、交易、业务往来的对手方利用特殊关系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如重大事项合作方、交易方,业务往来的银行等机构;
    (七)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工作
人员;
    (八) 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
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其在获悉内
幕信息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
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
办理。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公司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备。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
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
外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并及时登记《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
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
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华森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同时须及时修
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一:《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二:《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编号: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二: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编号:


重大事项内容:

地点:                                                                             日期:

              责任部门:




              参与机构:




              参与人员:




           重大事件进程:                 □商议方案


                                          □形成意向


                                          □签署协议或意向书


                                          □其他

说明: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

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参与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