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01-0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
其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第二十三条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 证监会行政处罚;
后增加条款,原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制度》其他条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 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
款顺延。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遵守前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
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具有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 未满 3 个月的。
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
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
六个月。 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 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
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 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
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告。 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
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