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1-31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2017 年修订)》的要求,我们作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形。
二、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外的担保
1、担保情形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形。
2、反担保情形
2010 年 3 月,全资子公司青海湖乳业申请银行借款时,为满足担保方要求,
青海湖乳业以经评估后的机器设备、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债务金额为 30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述被担保债务余额
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42%,被担保债务期限为 2010
年 3 月 16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以上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有助于公司的
发展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均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正常的审批程序并如实披露,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无正文)
刘志军 赵新民 黄楚恒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