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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庄园牧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0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审计机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拟解聘公司原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聘原因客观、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 H 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解

聘公司原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请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事项

    公司本次拟申请撤回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是鉴于本次 A
股可转债项目目前处于中止状态,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再融资计划,公

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中介机构等各方经过充分沟通并做了审慎研究之后做
出的决定。本次申请撤回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影响公
司现有业务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事
项。

    三、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及市场
环境、监管要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的主

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的客观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刘志军                  赵新民                  黄楚恒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