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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庄园牧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8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暨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战略
发展及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助于募投项
目获得更好的收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宜的任职条件,未
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被聘

任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本次聘任有利于
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聘任程序规范
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冯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刘志军、赵新民、黄楚恒

                                               201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