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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2021-11-05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110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
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方乳业)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收到西安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罚〔2021〕
0270 号)。现将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
(生产日期:2021 年 7 月 21 日,保质期 45 天,规格:200m1/袋)进行监督抽检,
检验结论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21732-2008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2021 年 7 月 25 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安东方乳
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 年 7 月 21 日,保质期 45 天,规
格:200m1/袋)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21732-2008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东方乳业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生产了“草莓味牛
奶饮品”3840 袋(生产日期:2021 年 7 月 21 日,保质期 45 天,规格:200m1/
袋),销售价格是 0.9375 元/袋,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 3600 元。西安东方乳
业 8 月 23 日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制定召回计划对涉案批次食品进行了公告
召回(截止 9 月 12 日收回 48 袋),同时进行了内部整改。

    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 年 7 月 21 日,
保质期 45 天,规格:200ml/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32-2008(含乳饮
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第二款“除
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西安东方乳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
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进行整改。符合《陕西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综上,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 年 7 月 21
日,保质期 45 天,规格:200ml/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的规定【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32-2008(含
乳饮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的规定,责令西安东方乳业立即整改违法行为,无害化销毁召回的不合格食品;
决定给予西安东方乳业没收违法所得 3600 元,并处以 5 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
5.36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不合格产品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732-2008(含乳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
品 为 原 料 , 加 入 水 及 适 量 辅 料 经 配 制 或 发 酵 而 成 的 饮 料 制 品 。”
GB/T21732-2008(含乳饮料)要求蛋白质含量≥1.0%,西安东方乳业生产的“草莓
味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1 年 7 月 21 日,保质期 45 天,规格:200ml/袋)经
检测蛋白质含量是 0.93%,未达到 GB/T21732-2008(含乳饮料)规定的≥1.0%
的要求。该不合格项目不是食品安全卫生项目指标,为产品理化指标项目,该指
标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上述违法行为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第 14.5.2
条和第 14.5.3 条规定的情形。

    2、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将及时、足额交付罚款。本次处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加强对下
属子公司的管理,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加强生产关键控制点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检验程序、提高员工质量防范
意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