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3-08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
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订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按照各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及其实施情况的
有效性及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提名、聘任与罢免,并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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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公司绩效评价体系和公司整体薪酬制度的评估、完善与监督执
行。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
规划,审议公司各业务板块、管理板块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督导公司战略的执行。
第八条 公司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选举产生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独立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方
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方式,但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包括视频、电话或网络等,下同)投票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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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和具体的议题;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及时限;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于
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 3 日(就临时会议,或协议的其它时间内),通
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直接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
事以及列席会议人员。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书面同意的,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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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应当给所有董事提供
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
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
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
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
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
事的认可。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和授权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日期。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会召开现场会议,董事因特殊情况既不能亲自出席,也不能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提供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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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受托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
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
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不得
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四章 董事会决议及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主要职责为监督董事会是否按照《公司章程》
并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听取会议议事情况,不参与董事会议事。监
事对于董事会决议有异议的,可于会后通过监事会,将书面意见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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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确认到会董
事人数及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的
委托书。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应保障每位到会董事
在董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董事长或者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
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
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案经讨论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
事应当对相关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特
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会议议题的,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议。董事接受其他
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到会董事应当在董事范围内议事,不得与列席会议人员进行讨
论,除非会议主持人根据董事意见决定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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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 1 票
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四种。与会董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 2 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
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 1 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可以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形成决议。决议形成的
程序为:
(一)该议案必须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前
2 天送达每一位董事;
(二)全体董事收到有关书面议案后,在表决票上签名表决;签
名不同意的表决票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
(三)经签名的表决票以专人送达、传真或信函方式送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
(四)根据表决情况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形成董事会决议后,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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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包括所考虑事项,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
表达的反对意见等);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弃权或回避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录音。会议
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全体董事,
初稿供董事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为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员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与会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
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
内容。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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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足”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修订,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
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董事会议事规
则》(2021 年 8 月)同时废止。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3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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