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3-08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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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兰州庄园牧
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主要负责对公司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人选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确保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适合公司
经营发展所需的技能、经验及职业操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委员必须为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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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主动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会补
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未满足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时,公司董事
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至少每年
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董事会成员的技能、知识、经验
及多元化等方面)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并就任
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对其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挑选并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
意见;
(四)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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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
件、委任、重新委任或继任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
提请罢免等提出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以客观标准择优挑选董事候选人,实现董
事会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
(一)考虑董事候选人的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
验等综合因素;
(二)考虑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未来发展需求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在确保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聘
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
对担任提名委员会成员的现任董事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时,该名董事应
回避。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或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要求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代行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可通过现场、通讯、书面审议等方式召
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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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前 3 天书面通知各委员;但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通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书面通知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
件、即时通讯工具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享有 1 票表决权。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利害关系时,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
员不足规定人数时,应当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举手(或口
头)表决。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书面投票表决或举手(或口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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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式;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可采取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
但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并将签署的表决票提交
提名委员会;以书面审议方式召开的会议,采用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参加表决的委员应尽快将签署的表决票提交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议题或事
项。特殊情况下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由过半数委员同意方可对
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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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若有任何
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主
任委员应负责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原《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 年 04 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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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03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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