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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庄园牧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03-08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董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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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任职本公司、深沪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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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

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

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或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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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 12 个月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及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经公司党委会

前置研究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大会披露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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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同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通讯方式视为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规范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该

情形之日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 1 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

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 2 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除出现上述

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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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

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

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

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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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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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外担保;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九)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四)管理层收购;

    (十五)重大资产重组;

    (十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八)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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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

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安排合

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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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2 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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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

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

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笔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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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

人员。

    (二)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

年 8 月)同时废止。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3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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