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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庄园牧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03-08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

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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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及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

定涉及的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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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

条规定涉及的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人员的证券账

户和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

规定涉及的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亲自操作与使

用该证券账户,并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

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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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上市已满1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

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1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

份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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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

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离任信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公告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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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3年内,公司

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将聘任

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对违规收益的收回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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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

条规定涉及的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公司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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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

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业务规则,

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

会秘书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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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三十二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

条规定涉及的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

条规定涉及的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前2个交易日内,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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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七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得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的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违

反本制度的,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相关责任人应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问询调查,并就违反本制度行为

的发生经过、原因等相关事项进行如实说明,拒绝接受问询调查的,

由董事会秘书报告深交所。

      第三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

金的方式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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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公
司因此受到的经济处罚或损害赔偿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给本公司造

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

给予处分或追究民事赔偿。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9 年

01 月)同时废止。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3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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