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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庄园牧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3-03-08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兰州庄园牧

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

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等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等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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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实行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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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的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

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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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
文件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向和计划履行审批手续,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并公开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报告相关交易所并

公告。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依照下列程

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负责执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部门按照使用计划提起

申请;

    (二)该申请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

    (三)该申请通过上述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募

集资金支付或划转,公司财务部门在执行资金支付或划转之前,需经

过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的书面授权。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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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

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期

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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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

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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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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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

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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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有关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

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

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按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公告,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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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与使用情况检查1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有

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

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

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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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

违法使用募集资金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制度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员未按本

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制

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实施,原《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2021年8月)同时废止。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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