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03-08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
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
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
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
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要求,具备良好的执业质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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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四)具有履行业务约定和确保业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或团队,
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约定的工作;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
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
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3名或以上具备
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承担相关事项的方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与选聘过程。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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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
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
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独立性、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
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独立董事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包
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的恰当性(如适用),相关审议程序
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
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须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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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聘期为1年,自公司每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可以续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
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中的工作义务转包或
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
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
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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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30
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
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
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
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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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
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情节严重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
案和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法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
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制度》(2021年8月)同时废止。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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