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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庄园牧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2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兰州
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园牧场”或“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 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以下简
称“《内控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华龙证券通过与庄园牧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公司下属部门及
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员、部门和机构进行交流,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的基础上,对庄园牧场董事会出具的《内控评价报
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下属有子公司青海青海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湖乳业”)、
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东方乳业”)、子公司甘肃瑞农
同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农同道”)和 10 个牧场。母公司庄园牧
场、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从事乳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子公司瑞农同道主要从事互
联网销售,牧场负责牛只的饲养,牧场所产生鲜乳提供给庄园牧场和西安东方乳
业。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庄园牧场、青海湖乳业、西安东方乳业、
瑞农同道、及所有牧场。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货币资金、采购业务(包括生物资产和非生物资产)、质量安全管理、
资产管理(包括生物资产和非生物资产)、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
投资环节、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内部审计等。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
的措施。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            ≥2%      1%(含)-2%         <1%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      1%(含)-2%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
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
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            ≥2%    1%(含)-2%         <1%
       缺陷类型标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        1%(含)-2%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2)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3)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4)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7)其他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并出具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 9-00136 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认为:庄园牧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
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
人士,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
制度等方式,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关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
监督等方面对庄园牧场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庄园牧场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
效的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实施。《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
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林                                任丹妮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