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8-12-03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8-053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 6,37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687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变动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42 号《关于核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800 万股,资
金到账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ZF10931 号《验资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
的《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7]788 号),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8,4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11,200 万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1,20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8,4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2,8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因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
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公司 5 名股东:浙
江华睿睿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大为、梁志毅、王亚林、何黎媛。锁定期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
6,3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75%,将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起上市流通。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股东浙江华睿睿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大为、梁志毅、王亚林
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
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
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何黎媛承诺: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本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
欣氟材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
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
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 年 12 月 5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6,3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75%;
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88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52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 5 名,自然人 4 名,境内法人 1
名,其中担任公司监事股东 1 名;
4、股份解除限制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次解除限售数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量 备注
数(股) 数量(股)
(股)
1 王大为 2,145,000 2,145,000 2,145,000
2 梁志毅 1,300,000 1,300,000 1,300,000
浙江 华
睿睿 银
3 创业 投 1,300,000 1,300,000 1,300,000
资有 限
公司
4 王亚林 975,000 975,000 975,000
5 何黎媛 650,000 650,000 162,500 监事
合计 6,370,000 6,370,000 5,882,500
注:监事承诺参见“二、1、(2)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何黎媛承诺”
5、上述股东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中欣氟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欣
氟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中欣氟材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
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中欣氟材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