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2-27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
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
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
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
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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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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