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说明2019-02-27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说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高宝矿业”)的全体股东高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高
宝”)、福建雅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雅鑫”)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高宝矿业 100%的股权,同时拟以询价方式向其他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对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的条件,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高宝矿业已取得与其业务相关的资质、许可证书;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
关报批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
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香港高宝、福建雅鑫持有的高宝矿业 100%
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
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公司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
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说明》之签章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