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九年三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9]第 0091 号 致: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受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国浩律师(北京)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罗小洋律师和孟令奇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 料及相关材料。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19 年 2 月 27 日,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 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 十三路五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举行,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寅镐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公司董事会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审查,并登记了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5 人,合计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82,7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393%。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19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供公司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进行投票表决。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8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5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7 项,分别为: 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01 中欣氟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高宝矿业 100%股权的方案 2.02 中欣氟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情况 2.03 交易对方 2.04 标的资产 2.05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2.06 期间损益归属 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7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2.08 发行方式 2.09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10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2.11 发行数量 2.12 上市地点 2.13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2.14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5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2.16 业绩奖励 2.17 关于应收账款的特别约定 2.18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2.19 决议的有效期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情况 2.20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2.21 发行方式 2.22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23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2.24 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数量 2.25 募集资金用途 2.26 上市地点 2.27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29 决议的有效期 议案 3:《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议案》; 议案 5:《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议案》; 议案 6: 《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的议案》; 议案 8:《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业绩补偿与奖励协议>的议案》; 议案 9:《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 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议案 12:《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说明的议案》; 议案 14:《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 回报及其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议案 15:《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 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6:《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事宜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 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 件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2.01 中欣氟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高宝矿业 100%股权的方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2 中欣氟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情况 2.03 交易对方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4 标的资产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5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6 期间损益归属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7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8 发行方式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9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0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1 发行数量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2 上市地点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3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4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5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6 业绩奖励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7 关于应收账款的特别约定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8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9 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情况 2.20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1 发行方式 1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2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3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4 配套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数量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5 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6 上市地点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7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1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9 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的业绩补偿与奖励协议>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配套募 集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1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 同意 82,885,50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1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事宜的议案》 1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0,388,16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现场出席及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1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专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小洋 孟令奇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