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4-19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9-025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于 2019 年 04 月 17 日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浙江中欣氟材
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或
电话方式于 2019 年 04 月 02 日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监事 3 名,亲自出席监
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伟樑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
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2018 年,公司全体监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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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监事会的
职责,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程序、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健全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对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
用。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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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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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年度公司实现合并净利润
36,156,669.44 元,母公司净利润 35,336,935.06 元,母公司按 10%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 3,533,693.51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55,783,298.13 元,截止 2018 年
未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70,786,539.68 元。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 2018 年经营情况,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2,000,000 股
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本年度送红股
0 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监事会同意本次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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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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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经监事会审议:公司《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财务状况
和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在 2019 年度的经营计划和目标,具有合理性。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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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信贷方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继续授权 2019 年内决定总额不超过 6
亿元的贷款额度;超出上述额度的贷款,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定。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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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审计,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
责任和义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
等相关工作,聘用期限为一年。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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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已建立建全并有效运行,现有
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
要。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有违反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则的情形发生。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银河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银 河 证 券 ”) 对 该 事 项 发 表 了 核 查 意 见 。 具 体 报 告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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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通过自查,公司不存在违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的事项。独立董事
对 该 事 项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 自 查 表 内 容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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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也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保荐机构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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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为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决策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19 年度全年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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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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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
决定,未调整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募投项目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
展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
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对募投项
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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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议通过了《2019 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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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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