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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欣氟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0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
审阅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我们一致认为:

    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
件。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能
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综上,
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我们
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规定。
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综上,
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
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优化
公司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编制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已披露的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真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同意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
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填补措施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做
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关于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并同意将《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结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浙
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充
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有利于更好地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综上,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
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沈玉平




        余劲松




        张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