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5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
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
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指标反
应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
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以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至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40%、80%。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
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沈玉平
余劲松
张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