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3-02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1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3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3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综合
楼三楼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14,548,5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14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14,380,10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0631%。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88,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48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20,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40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8,4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825%。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80,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0%;反对
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624%;反对 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3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80,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0%;反对
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624%;反对 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3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380,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0%;反对
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624%;反对 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3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小洋、孟令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
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