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270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欣氟材”、“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经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贵会的相关规定,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提交了封卷材料。2021 年 4 月 16 日 公司收到贵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1172 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欣氟材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律师,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 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以下简称“15 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 下简称“备忘录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 管函[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发行人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通过发审会后有关 2020 年度和 2021 年一季度经营情况 及其他非公开发行会后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度业绩增长情况 2020 年度业绩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变动率 营业收入 1,034,176,410.23 709,123,740.53 45.84% 利润总额 141,826,729.35 -20,973,666.53 776.21% 净利润 118,409,073.21 -54,697,278.08 316.48%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18,409,073.21 -54,697,278.08 316.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113,575,370.35 -201,019,868.51 156.50% 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92,549,116.96 104,397,983.59 84.44% 量净额 2020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45.84%,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 上升 316.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上升 156.50%。 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2019 年 9 月公司完成合并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 司(曾用名: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矿业”),2019 年仅将其 9 至 12 月收入纳入合并报表,而 2020 年其全年收入纳入核算,另外公司原有主业 收入亦有所增长。2019 年公司因高宝矿业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导致净利润为负, 2020 年高宝矿业全年业绩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且公司原有主业业绩亦实现增长, 导致公司净利润大幅增长、业绩扭亏为盈。 二、2021 年一季度业绩增长情况 2021 年一季度业绩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一季度 2020 年一季度 变动率 营业收入 361,693,160.26 200,069,451.61 80.78% 利润总额 49,343,437.64 8,934,829.91 452.26% 净利润 38,129,940.77 8,120,625.48 369.54%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38,129,940.77 8,120,625.48 369.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37,708,142.64 6,225,435.70 505.71% 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36,969,389.95 29,453,357.25 -225.52% 量净额 2021 年一季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80.78%,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同比上升 369.5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上升 505.7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 225.52%。相较上年同期,2021 年一季度公司生产经营未受新冠疫情影响,因此收入和利润水平同比大幅增长。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比下降,主要系春节期间原料囤货支付现金增加及收 到的货款中承兑汇票增加、现金减少所致。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影响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公司仍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 2020 年度和 2021 年第一季度业绩变化情况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导致公司不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 四、其他重大事项 本所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律师,对发行人自发审委审核通过之日至本 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对发行人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50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异常变化。公 司 2020 年度及 2021 年一季度业绩变动情况的说明详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一、 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2020 年度业绩增长情况”及“二、2021 年一季度业绩增长情况”,公司 2020 年 度及 2021 年一季度业绩变动不影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 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本次非公 开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会计 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本所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在发审会会后期间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自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媒 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9、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自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发审委审核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 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日,发行人无“15 号文”、“备忘录 5 号”、“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 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 五、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 常,公司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发审委审核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 发生“15 号文”、“备忘录 5 号”、“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 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影响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经办律师:罗小洋 —————————— —————————— 孟令奇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