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9-14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2-078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1 号)(以下简称“《警
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陈寅镐、袁少岚、王超: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氟材或公
司)存在以下问题:
中欣氟材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
会计政策变更未经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自 2021 年 2 月起对高宝科
技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将生产成本在主产品和副产品之间进行
分配调整为副产品不分配成本。公司对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还存在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不规范,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寅镐,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袁少
岚,总经理王超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
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
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对全资子公司高宝科技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相应的
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确认和内部控制;充分吸
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
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