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2-30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发挥集体智慧,建
立更为科学、合理的集体决策机制,提高业务统筹和执行能
力,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执委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为贯彻落实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战略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执委
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执委会所有成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执委会成员共 5-7 名,由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组成。执委会委员由董事长推荐和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执委会委员直接对执委会主任负责,向其汇报工作。
第五条 执委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 1 名,分别由董事长、
总经理担任。执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在董事会议闭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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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执委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执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委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予以
更换,并可根据第四条规定增补。
(一)本人书面提出辞去委员会职务申请。
(二)辞去董事职务或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使其不得
再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
(四)董事会认为不合适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执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有关资料管理、会议记录等工
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执委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具体协调
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决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落实与执
行措施;
(二)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战略,决定
公司经营管理中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所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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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资
(包括固定资产、基建、技改)、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
限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发行股票、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八)拟定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季度、半年度、年度);
(九)拟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
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调整;
(十)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拟订聘任或解聘执委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制定经营班子成员的年度工作目标、业绩考核方
案;决定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检查目标任务、工作
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三)根据子公司管理办法,研究决定子公司的人事、
财务、信息和权限中由总部管理的事项,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管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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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总工程
师、各部门正、副职管理人员及其他参照公司中层正、副职管
理的人员;
(十五)审核部门一级主管、重大项目负责人的聘免以及
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聘免事项;
(十六)制定和批准职工(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执行要求
第九条 执委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
因不能召集的,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条 执委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等通讯方式召开。执委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应
提前请假,并可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将意见授权其他
委员表达。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主任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
的,有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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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执委会作出决议,现场会议可采取口头表决或举
手表决,非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进行集体讨论,采
取逐项表决通过的方式。执委会会议对事项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必须经全体执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有效。主任具有
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对执委会已经否决的议案进行再次否决。
执委会所议事项如果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同,但又
必须做出决定时,执委会主任可行使一票额外投票权,由其最
终决定该项议案是否通过。
第十四条 执委会采取议案和议题两种方式;执委会委员负
责所分管工作相关的议案、议题的收集和整理,对会议所涉及
的议案、议题要列出提纲,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 日内,由执委
会主任确定。
提交会议的议案会前应充分酝酿,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出明
确意见,并准备好必要的文字材料。不成熟的事项原则不上会
作出决定,但可以以议题方式进行酝酿讨论。
第十五条 执委会会议的议题可分为决策性议题和非决策性
议题。
对决策性议题,执委会会议应通过审议形成会议决议;
对非决策议题,执委会会议通过讨论形成指导或参考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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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执委会会议安排、议题征
集、会议记录、决策事项督办、文件保管等事宜。
执委会会议召开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定事项制
作为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执委会主任签发。自
签发之日起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执委会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由会议主持人
确定列席人员名单。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可对讨论事项发表意
见。
第十八条 执委会成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应当对会议
内容严格保密。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前,不得向其他任
何同事、客户、亲属或其他人员泄露执委会研究事项及所作出
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第十九条 执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执委会纪要由执委会主任签发,属于公司内部决
策文件。经会议最后确定的事项公司各级部门必须认真落实,
并依法定程序促使下属子公司落实。
董事长、总经理视执委会会议审议事项的性质,指定由高
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
明确牵头负责人员。承办人和承办部门应抓紧落实执委会的决
定,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
诿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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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分为例行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原
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不定期
召开,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安全、财务、管理、重大项目实施
等出现重大情况必须立即决定时;
(二)公司拟进行法律法规、制度、规章所界定的重大事
项时;
(三)主任、副主任提议或两名以上执委会成员提议的决
策或需要沟通协调的事项;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执委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外,根据需要可召开扩
大会议,扩大会议根据主任指示除增加参会人员外,其召集、
主持、提案、会议通知及召开与非扩大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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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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