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2-30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司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技术骨干等
对公司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简称“考核对象”)实施有效
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针对考核对象的业绩考核标准、建立完善的
考核体系并进行有效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考核对象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及拟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按规定实施考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考核对象中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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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技术骨干是指经董事长或总经
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
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员工。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下设薪酬与绩效考核工作组,作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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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定公司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二)研究和审查考核对象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根据考核
对象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同类岗
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研究考核对象考核的标准,审查考核对象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并提出建议;
(四)拟定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并根据授权负责处理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拟
定、激励范围的确定和激励对象的认定、激励对象的考核、公
司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激励方案的实施等;
(五)审核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长效激励方
案;
(六)制订公司激励、奖励政策,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改进意见;
(七)负责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的计提与分配管理;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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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公司管理骨干、技术骨干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对象分管或负责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考核对象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考核对象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六)提供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相关依据及可行性
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对考核对象职责履
行、工作业绩、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履行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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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与考评相关问题向考核对象
提出质询或询问,相关考核对象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考核对象的考评程序:
(一)组织实施考核评价
1、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考
核;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和公司有关
业绩考核办法,对被考核人进行绩效评价。
2、对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等其他考核对象的考核评价
(1)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考核对象,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工作小组或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
(2)考核开始后,由被考核人向上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
定的工作小组或考核部门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3)考核部门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和公司有关业绩考核
办法,对被考核人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考评结果提交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确认。
(二)考评结果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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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对公司业绩考评的结果以及对考核对象的考核评
价,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提出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的授予和行权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2、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召集人提议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
紧急时,在保证各委员充分知晓信息的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于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日
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一)公司拟变更董事、经理人员考核制度或考核标准,
需要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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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拟调整、修改、完善或重新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需要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时;
(三)公司拟实施员工激励计划时;
(四)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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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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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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