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3-04-25
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二 Ο 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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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 4
第三章 奖励对象的范围 .................................................................. 5
第四章 奖励基金的计提 .................................................................. 6
第五章 奖励基金的用途与分配 ...................................................... 8
第六章 奖励基金实施的操作流程 .................................................. 9
第七章 奖励对象资格变动管理 .................................................... 10
第八章 附则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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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经营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收入与公司净利润增长的直接
挂钩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
公司整体业绩提升和战略目标达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奖
励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设立公司业绩奖励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奖励和约束相结合;
(二)坚持短期奖励与中长期奖励相结合;
(三)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奖励对象的个人利益相结合;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奖励基金是以增量为主的业绩奖励基金。本办法实施周期内,每
考核年度分别设置净利润基础目标值及挑战目标值,以考核年度净利润超出部分
为计提基数,分别按一定比例计提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经营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
本办法以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从 2023 年度开始执行,第一个实施周期即
2023~2025 年。期满后可参照本办法继续实施,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经股
东大会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四条 本奖励基金是公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之补充奖励资金,本办法与公
司现有薪酬管理制度并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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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奖励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五条 股东大会为业绩奖励基金实施方案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
本办法及本办法的修改或变更,并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
年度奖励基金分配及发放方案。
第六条 董事会为业绩奖励基金实施方案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或修订
本办法并报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批准年度奖励基金计提方案、年度奖励基金分配
及发放方案;实施本办法所需的全部其他必要事宜。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执委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奖励基金分配及发放的
具体操作细则,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监事会为业绩奖励基金实施方案的监督机构,对业绩奖励基金的计
提和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行使监督权,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公司业绩奖励基金实施方案的日 常管
理机构,就本办法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批准本办法的相关配套操作细则;
(二)负责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三)审核年度业绩奖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与业绩奖励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设绩效考评工作组,具体成员由公司高管人员、
财务、审计、人力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绩效考评工作组负责业绩奖励基金
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或修正《业绩奖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
(二)负责业绩奖励基金具体实施方案的拟定、解释及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奖励基金的提取、核算、分配;奖励对象账户的设立;奖励对象资格审查和
每年的重新评定;奖励对象个人奖励金计算、通报、兑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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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负责业绩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
(四)具体负责奖励对象的考评并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考评情况;
(五)负责业绩奖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
(六)董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关于业绩奖励基金的其他工
作。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奖励基金计提和分配
方案》,需列有下列相关条款:
(一)考核年度净利润完成情况;
(二)本次提取奖励基金的比例与总额;
(三)本次奖励基金计提对公司计提年度损益的影响;
(四)本次奖励基金分配的奖励对象名单、方法及金额;
(五)奖励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说明;
(六)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三章 奖励对象的范围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为与公司(包括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
系或聘任关系且正在任职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内部董事、内部监事;
(二)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四)公司执委会认定的应当予以奖励的其他员工。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人才发展情况,公司绩效考评工作组拟定奖励对象名单,
并经公司执委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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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战略的指引下,奖励对象范围向公司未来发展迫切需要的人才倾
斜。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暂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所有被奖励对象必须在本次奖励的考核期内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
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奖励对象必须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后
方可具有获得授予本期业绩奖励基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奖励对象: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制度或纪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并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奖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
窃、泄露公司重要经营和技术秘密或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
(三)董事会审批当年度《奖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时,与公司或其全资、
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聘任关系或相应劳动、聘任关系已解除、终止的或
已经提出离职申请的;
(四)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考核为不合格的;
(五)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不适当人选。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的确定,并不意味着在本办法的有效期内公司对奖励对
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奖励对象与其聘用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合同、聘
任合同续签事宜(如需)仍按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有效劳动合同、聘
任合同执行。
第四章 奖励基金的计提
第十四条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时,不提取奖励基金:
1、考核年度净利润低于上一年度净利润;
2、考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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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公司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即每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考核周期,奖励基金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计提。
第十六条 业绩奖励基金的提取
考核年度奖励基金按照当年度实际净利润(P1)超出上一年度实际值(P0)、
该年度基础目标值(M)及挑战目标值(N)情况,采用超额累积、分段计提方
式提取。
1、各年度净利润考核指标设定
为落实公司三年战略规划,以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基础,各考核年度
(2023~2025)的净利润基础目标值 M、挑战值 N 分别设定如下:
考核年度 基础目标值 M 挑战目标值 N
2023 年 2.4 亿 3.4 亿
2024 年 4.6 亿 6.6 亿
2025 年 6.8 亿 10.4 亿
注:
1、上表中“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净利润”是指当年度奖励基金提取前的净利润。
2、超额净利润指未计提奖励基金之前超出上一年净利润、目标净利润的部
分;
3、上表目标净利润设定值仅为公司作为奖励基金提取的考核标准,并不构
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计提比例及方式
如当年度实际净利润 P1 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实际值 P0,以净利润增
加额为基数,采用超额累积且分段计提的方式。具体计提条件、比例和方式如下
表:
净利润完 奖励基金
P1≤P0 P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