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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路: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8-03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规
划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南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股东回报、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建立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
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以及中小股东
的意见。

    2021-2023 年,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
弥补亏损后,公司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优
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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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前款所指特殊情况系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它情形。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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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应综
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比例。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及
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
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
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
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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