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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13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相关自律性规则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
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
内,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披露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须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
间市场公布。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
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
毁性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
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
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
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
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或中国债券信息
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
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
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
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
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
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
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
事项时,应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均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前款规定的
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
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
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述规
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
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
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
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
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
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
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一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企业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
违约处置进展,企业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企业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
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企业
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
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 机构及其他
 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
 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己披
 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
  关机构及时沟通;

   (五)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姓名:张丽君

        职务: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城东路 99 号 5 楼

        电话:0755-86095188

        传真:0755-86096378

        电子信箱:stock@scc.com.cn
    第二十八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
职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
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己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董事会办公室按
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
审批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偿债能力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等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章 对外信息沟通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
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同时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者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务融资
工具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并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方式澄清或者正
式披露。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发行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
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
档保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
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
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