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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臣健康: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9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34楼ADEF
               邮政编码:518026 电话:(0755)33988188 传真:(0755)3398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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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3:30 召开,北京市
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相关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
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以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陈勤发先生。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9 月 17 日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下
午 13:30 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
明文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1,073,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69%。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61,063,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50%;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7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5,395,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6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
见证律师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计票、监票
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结
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067,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389,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姜德源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胡帅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刁雁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