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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名臣健康:公司章程(2020年2月)2020-02-28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〇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股份 ...................................................................................................................................................................... 3
    第一节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董事会 ................................................................................................................................................................ 24
    第一节董事 ............................................................................................................................................................... 24
    第二节董事会........................................................................................................................................................... 28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监事会 ................................................................................................................................................................ 35

    第一节监事 ............................................................................................................................................................... 35
    第二节监事会........................................................................................................................................................... 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42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 43
第一节通知 .................................................................................................................................................................... 43
第二节公告 .................................................................................................................................................................... 44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4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47

第十三章附则 ................................................................................................................................................................ 47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广
东名臣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500193161133K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36 万股,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MINGCHEN HEALT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邮政编码:5158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13.574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造一流产品,创一流品牌;以质量求生存,以诚
信求发展;服务人类健康,打造百年名臣。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化妆品生产;化妆品加工、销售、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
经营;消毒产品生产;消毒产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销售:洗涤剂,牙膏,

卫生用品,家用电器,健身器材,塑料制品,工艺品(象牙、犀角及其制品除外),
玩具,服装,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百货,五金配件;印刷品印刷;股
权投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广东名臣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



                                        3
产认购公司总股本,并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持股比例
                     发起人                持股数量(万股)
                                                               (%)
  1.                 陈勤发                        4017.2      69.99
  2.                 许绍壁                         460            8.01
  3.                 陈木发                         574         10.00
  4.                 彭小青                        143.5           2.50
  5.                 林典希                        143.5           2.50
  6.                 余建平                        143.5           2.50
  7.                 陈东松                         86.1           1.50
  8.                 陈利鑫                         86.1           1.50
  9.                 张太军                         86.1           1.50
                   合计                            574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13.5745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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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
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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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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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9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票并作出决议;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10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11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可以提供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会后提供股东身份证明、书面表决结果等文件。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
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12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十二条     提议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布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2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4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取消,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程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5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和/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该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的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16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
持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或说明。


                                    17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19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
             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

             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
             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
             规定表决;


                                     20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2、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采取以下方式:

        1、    公司董事会提名;

        2、    公司监事会提名;

        3、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    公司监事会提名;

        2、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总数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21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
                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
                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
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
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
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
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
定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22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布,结果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23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但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
定。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 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24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是否

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 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 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25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26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或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 1/2,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其辞职报告应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
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辞职报告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
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此条款对

辞职报告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
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27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全部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
             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8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及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对外担保事
             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9
      4.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或提供担保除外):

      1.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人民币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未
      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含0.5%)至5%(不含5%)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3.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条执

      行。
      以上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上述标
准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
             事项,以下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50%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内的;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但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的;


                                   30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0万元
          以内的;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

          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上述标准的重大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31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
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
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有其他

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以举手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或由会议主持人建
议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网络会议、
书面传签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及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2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董事应视作未
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33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3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

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5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

担任,1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36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8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可预期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
        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

    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值达
    到 5,000 万元。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39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当年盈利而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0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董事会应作
      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调整事项提供便利。

(七)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经过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及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 1/2 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表决同意且应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内部审计

                                 41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
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国家
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作相应修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用工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自主
决定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公司招聘新职工,要制订具体录用标准,择优录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企业用工、职工
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42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
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统筹,为职工缴
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达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数据点位、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
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43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主管部门认可的报
刊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一次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4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45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6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47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8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盖章页)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