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4月)2022-04-15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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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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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于原任董事会秘书辞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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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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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
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
了本细则第六条第(七)项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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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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