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5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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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
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
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
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审批
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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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
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做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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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
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
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
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
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
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
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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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
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
若交易完成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
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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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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