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5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
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
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
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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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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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
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
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
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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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
易所互动平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公
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公开说明会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原则
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公司应当根据公开说明会上发布或者拟发布的内容,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相应披露澄清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门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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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
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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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
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
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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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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