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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赛西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12  

                        致: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7/FY/2022-2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
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
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
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北路 6 号德赛西威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TAN
CHOON LIM(陈春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31 名,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放弃的表决股份 55,527,400 股
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355,366,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1.1093%。
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469,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68%。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2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剔除股东广东德赛集团有限

                                    2
公司放弃的表决股份 55,527,400 股后的有效表决股份 326,896,95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5.4125%。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股份 28,469,35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5.696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三)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四)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
议案》;
    (十五)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3
    (十六)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七)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八)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九)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 会 议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逐项表决,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346,507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12,500 股反对,7,300 股弃权。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263,77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1%),12,500 股反对,90,031 股弃权。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263,77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1%),12,500 股反对,90,031 股弃权。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263,77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1%),12,500 股反对,90,031 股弃权。

                                  4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271,07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2%),12,500 股反对,82,731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8,374,42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5%;反对 12,500 股,弃权 82,731 股。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270,77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12,500 股反对,83,031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8,374,12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4%;反对 12,500 股,弃权 83,031 股。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270,776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12,500 股反对,83,031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8,374,12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44%;反对 12,500 股,弃权 83,031 股。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347,909,70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17%),7,365,775 股反对,90,831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1,013,04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086%;反对 7,365,775 股,弃权 90,831 股。
    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5,270,402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0%),12,874 股反对,83,031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43,296,69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36%),11,900,585 股反对,169,031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
    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43,296,69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36%),11,900,585 股反对,169,031 股弃权。
    1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43,296,69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36%),11,900,585 股反对,169,031 股弃权。
    1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43,296,69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36%),11,900,585 股反对,169,031 股弃权。
    1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343,296,99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37%),11,900,585 股反对,168,731 股弃权。
    1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43,296,99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37%),11,900,585 股反对,168,731 股弃权。
    1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43,296,99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37%),11,900,585 股反对,168,731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43,296,99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37%),11,900,585 股反对,168,731 股弃权。
    1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43,296,99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37%),11,900,585 股反对,168,731 股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6
    表决结果:343,296,991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37%),11,900,585 股反对,168,731 股弃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程 静



负责人:

              马卓檀                               陈 烨




                                                202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