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3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等议案所
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5月20日实施完
毕,且有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
的规定,所作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回购注销上述
1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6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设副董事长职务及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治理结构,拟增设副董事长职务,
并选举高大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通过对高大鹏先生的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认为高大鹏先生符合上市公司副董事长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中规定禁
止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公司本次选举副董事长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1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增设副董事长职务及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相关事项。
三、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项目铺底流动资金转出以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投项目“汽车电子移动互联技术集成产业化建设项目”
已基本完成建设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铺底流
动资金转出以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
资金的需求、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募投项目“汽车电子移动互联技术集成产业化建设项目”结
项并将铺底流动资金转出以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签署页)
2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中良 熊明良 徐焕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