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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赛西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0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3-017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以及《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明确了关于企业
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
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

    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
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明确了“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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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
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
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
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
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
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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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
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
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
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
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
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
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4.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
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
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5.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在确认某项交易或事项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影响时,应当按照与过去
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相关所得
税影响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
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
付股利时,分别计入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6.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