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26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19-013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01 月 25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
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1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第二十五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条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以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义务: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第三十九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
条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司资产。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
法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和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
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权偿还侵占资金和资产。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
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
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当
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
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
的财务、会计活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
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
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
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
3
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
履行承诺。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第四十条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出决议;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份的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出决议;
4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的事项; 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六)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七)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
或董事会公告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
第四十四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应当为股东参加
条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第五十六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条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
5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第七十八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条
份总数。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制。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第八十三 权可以集中使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条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则为:
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公司独立董
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 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 具体操作如下:
上;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
6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 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东大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
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董事、监事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 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
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若 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因此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则 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
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 人。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投票方式如
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
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表决应
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
当分别进行。
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
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
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
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
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
7
则为: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
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
上;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东大
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
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
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
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若
因此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则
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第九十六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条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8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职务。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
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
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
第一百零
事会成员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事会成员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第一百零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八条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原因收
案; 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公司形式的方案;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9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原因收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总经理的工作;
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董事会建立审慎、
科学、制衡与效率兼顾的授权机制,在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
会议闭会期间可将其部分职权授权董事
长、总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
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
行持续监督。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
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
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第一百二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十二条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10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二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十八条 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等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事宜。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十五条 文件,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监事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十七条 兼任监事。 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十六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11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八)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监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
承担。 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