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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戈尔: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21-11-26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1-134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30)已于 2021 年 11 月 09 日
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25 日。其中,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 4 号伊戈尔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4 楼 1 号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俊承先生

                                     1/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俊承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24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133,983,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5.2158%。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118,479,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36%;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1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15,504,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2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15名,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12,737,17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84%。
    (二)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其中,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视讯方式出席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3,975,063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37%;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28,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3%;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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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3,977,563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55%;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731,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9%;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叶长城律师和罗寻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
出具了《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
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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