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12-14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
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3
第二章 释 义...............................................................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7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1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2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 15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6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17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 21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 21
二、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 23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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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股份”)接受委托,担
任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或“上市公司”、“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
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在伊戈尔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伊戈尔全体股
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伊戈尔提供,伊戈尔已向本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伊戈尔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
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
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
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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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伊戈尔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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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伊戈尔、上市公司、公司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本计划 划(修订稿)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股份 指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限制性股票 指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有效期 指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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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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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伊戈尔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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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伊戈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
的股票来源。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199.2875 万股的 2.5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276.3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3.75%,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9%;预留限制性股票 53.64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6.25%,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 0.41%。
公司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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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
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
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
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
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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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50%
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50%
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50%
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 50%
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
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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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42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9.42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8.82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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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
日或者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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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
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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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0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即 1,296,559,124.70 元)。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0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即 1,296,559,124.70 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分为 S、A、B、C、D 五个等级。
考核等级 S A B C D
解锁系数 100%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S/A”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B”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80%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C”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
的 6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为“D”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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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六、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出口业务占营业收入比重较大,近几年的出口销售比重超过 50%。国
外市场受国际政治、经济变动、汇率波动和国际贸易冲突与摩擦的影响较大。
公司所处的行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近年来国际知名厂商在我国建立生产基地,
发展前景广阔的消费及工业领域用电源产业,国内也有一批竞争实力较强的企
业,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同时,公司所处行业的技术研发涉及电力电子技术、
电磁仿真技术、热动力技术、自动化技术、工业设计技术等多项技术,综合性
较强,对各项技术要求较高。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充分激发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
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15%;2020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即 1,296,559,124.70
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
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
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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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
实保障。
七、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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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19 年 04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2019 年 04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伊戈尔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
三、2019 年 04 月 15 日,公司通过在公司公告区域张榜方式和公司 OA 办
公系统发布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对象的名单公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
时间为 2019 年 04 月 15 日至 2019 年 04 月 24 日,公示期为 10 天。在公示期限
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 年 0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
四、2019 年 05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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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五、2019 年 0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六、2019 年 06 月 28 日,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
手续办理完成,公司实际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2.86 万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 07 月 02 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由本次授予前的
131,992,875 股增加至 134,521,475 股。
七、2019 年 12 月 0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12 月 0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
励对象授予 63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授予事项发
表了意见。
八、2019 年 12 月 18 日,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
手续办理完成,公司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 万股,授予预留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由本次授予前的
134,521,475 股增加至 135,151,475 股。
九、2020 年 0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
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0 年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 2020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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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其他内容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十、2020 年 0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3 名激励对象共计
126.43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
期为 2020 年 07 月 03 日。
十一、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共计 31.50 万股限制性
股票办理相关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
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
十二、2021 年 0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8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 10.24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9.27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了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
授尚未解除限售的 10.24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申请。2021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147.685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16.1850 万股,预留授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50 万股。
十三、2021 年 05 月 14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74,408,600 股扣除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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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102,450 股后的股本 174,306,1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7.6850 万股增加至 251.0645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6.1850 万股增加至 197.5145
万股,预留授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1.50 万股增加至 53.55 万股。
十四、2021 年 0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65 名激励对象获
授的共计 197.51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
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07 月 05 日。
十五、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11 名激励对象
获授的共计 53.55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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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解锁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9 年
12 月 20 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
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其他情况
是否
满足
序号 解锁条件 备注
解锁
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1 是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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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
2 是
形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1,296,559,124.70 元 ,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1,406,042,508.54 元 ,
3 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为:2020 年营 是
2020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收入(即
2019 年营业收入,因此
1,296,559,124.70 元)。
公司 2020 年业绩考核达
标。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
求:
11 名激励对象在 2020 年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S、A、B、C、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中
4 D 五个等级; 是
为 S 级和 A 级,满足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
100%解除限售的条件。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S/A”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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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一年
度考核为“B”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
可解除限售的 80%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C”时则可对
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60%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
为“D”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
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
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
励对象共计 11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3.5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1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可解锁的 预留获授剩
预留获授 预留获授的已
预留获授限制 余未解锁的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 解锁的限制性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注(2)) 数量
赵楠楠 副总经理 2.01 1.005 1.7085 0
董事会秘书、
陈丽君 2.96 1.48 2.516 0
副总经理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58.03 29.015 49.3255 0
人员(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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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1 人) 63.00 31.50 53.55 0
注:(1)表格中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披露的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差异的原因是:2019 年 11 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
举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故上表披露的是目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况。
(2)2021 年 05 月 14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74,408,600 股扣除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 102,450 股后的股
本 174,306,1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不送
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实施后,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数量由 31.50 万股增加至 53.55 万股。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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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伊戈尔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
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伊戈尔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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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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