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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戈尔: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05-12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证券简称:伊戈尔                                           证券代码:002922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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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公司”
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500.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
股的 1.69%。其中首次授予 427.70 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5.54%,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1.44%;
预留 72.30 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4.46%,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24%。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67%。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69.2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5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4.60%;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 30.8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5.40%。本计划下授予的每
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
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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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3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1.0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8.5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
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8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1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41.5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
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1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3.8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9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
员,不含伊戈尔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0.72 元/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66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
权股份/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
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和权
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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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
  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预留的股票期权在预留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
  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
  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解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解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三个行权期/解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
  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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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伊戈尔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伊戈尔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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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
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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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10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1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2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2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 12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 13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 13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4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14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7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 43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43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44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 45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45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46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47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47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48
   三、其他说明 .......................................................................................................... 49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50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 50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 51
   三、其他情况 .......................................................................................................... 54
第九章 附则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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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伊戈尔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指
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
股票期权                   指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
限制性股票                 指
                                 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公
激励对象                   指    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
授权日/授予日              指
                                 权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
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指
                                 的、激励对象购买/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
有效期                     指    权行权或注销完毕和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
等待期                     指
                                 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
行权                       指
                                 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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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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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
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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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表决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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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
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95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伊戈尔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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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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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500.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1.69%。
其中首次授予 427.70 万份权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5.54%,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1.44%;预留 72.30 万份权益,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4.46%,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2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67%。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69.2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57%,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4.60%;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30.80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
期权总数的 15.40%。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
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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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授出权益数量      告日股本总额比
                                    数量(万份)
                                                         的比例                例

     核心骨干人员(146 人)            169.20              33.84%             0.57%


             预留                       30.80              6.16%              0.10%


             合计                      200.00              40.00%             0.67%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

入所致。


    (四)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
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
象之间进行分配。

    (五)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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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
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
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
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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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
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
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行权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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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0.72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0.72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为每股 9.73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为每股 10.72
元。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定
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
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续建
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的核心力
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公司确定
了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对象:包括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前述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
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
础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
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
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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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 10.72 元/股。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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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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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
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一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三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1、上述 “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
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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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
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专注于工业及消费领域用电源及电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
包含新能源变压器、工业控制变压器及照明电源等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工业及消费
领域的各类电子电器、电气设备。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通过持续创新和内部管理
改善形成了核心竞争力。鉴于公司优秀的技术研发能力,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财
政厅等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认定为“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未来,公司将持续专注于电源及电源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聚焦主营业务,在现有产品的上下游进行延伸,向新的产品和市场区域渗透,不断
扩充业务版图。坚持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在技术和产品研发上持续投入,吸
引高端研发人员加入,完善产品和技术体系,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
收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能够
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为满足营业收入增长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条件之一,即公司 2022 年~2024 年营业收
入较 2021 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5%、50%和 75%,或公司 2022 年~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 20%、40%和 6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
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
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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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
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伊戈尔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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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
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即 1 股伊戈尔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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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
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
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
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
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
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
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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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
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
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
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2 年 4 月 20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
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13.87 元/股(2022 年 4 月 20 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18.57%、20.32%、22.09%(深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
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69.20 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
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
为 668.50 万元,该等费用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
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2
年 6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
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2 年-2025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668.50           184.91           284.02             149.34             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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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

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
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
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1.0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8.5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87%,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6.1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41.50 万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9,632.0455 万股的 0.14%,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3.83%。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赵楠楠      副总经理           19.00                 3.80%                   0.06%

袁红波      副总经理           17.00                 3.40%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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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林         副总经理         6.00                 1.20%                   0.02%
           副总经理、董事
陈丽君                         6.00                 1.20%                   0.02%
               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45 人)        210.50               42.10%                   0.71%


           预留               41.50                 8.30%                   0.14%


           合计               300.00               60.00%                   1.01%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

入所致。

    (四)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
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
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
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五)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
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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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
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
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
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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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
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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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66 元。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6.95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7.66 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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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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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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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
则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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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专注于工业及消费领域用电源及电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
包含新能源变压器、工业控制变压器及照明电源等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工业及消费
领域的各类电子电器、电气设备。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通过持续创新和内部管理
改善形成了核心竞争力。鉴于公司优秀的技术研发能力,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财
政厅等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认定为“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未来,公司将持续专注于电源及电源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聚焦主营业务,在现有产品的上下游进行延伸,向新的产品和市场区域渗透,不断
扩充业务版图。坚持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在技术和产品研发上持续投入,吸
引高端研发人员加入,完善产品和技术体系,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
收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能够
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为满足营业收入增长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条件之一,即公司 2022 年~2024 年营业收
入较 2021 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5%、50%和 75%,或公司 2022 年~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 20%、40%和 6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
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
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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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伊戈尔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
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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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即 1 股伊戈尔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4)派息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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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
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
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
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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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伊戈尔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伊戈尔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
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不作调整。

    (4)配股

    P= (P0+P1×n)/(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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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
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
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
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
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
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
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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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
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
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
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58.5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
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1,605.29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
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2 年 6 月授
予,则 2022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1,605.29            468.21            695.62             334.43            107.02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
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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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
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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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行权价格定价方式
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表决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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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
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

    (四)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

    (五)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
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
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
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编号等内容。

    (七)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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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
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八)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
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
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
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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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
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
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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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
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
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
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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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解除限售,并按规定
限售/锁定和买卖股份。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
待期/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
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
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七)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
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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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 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
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 2 年内从事与公
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
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
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
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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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进行注销,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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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解除限售的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收益而遭受损失的,
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
授的权益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
票或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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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
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
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
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
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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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
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
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拒绝调回上市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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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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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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