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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川智慧: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18-078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以传真、书面及电子邮

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7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7 名。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经审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海川、林南通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刊登在 2018 年 12 月 6 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

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 2018

                                  1/8
年 12 月 6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

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

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关联董事林海川、林南通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刊登在 2018 年 12 月 6 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暨关联

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1)。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 2018

年 12 月 6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

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

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附后),全文详见刊登在

2018 年 12 月 6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

司章程》(2018 年 12 月)。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8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 体 详 见 刊 登 在 2018 年 12 月 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制度全文。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 体 详 见 刊 登 在 2018 年 12 月 6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制度全文。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 2018 年 12 月 6 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日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83)。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3/8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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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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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注销。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负责。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全管理
及技术创新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
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
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
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专门委员
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
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无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
                                      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
                                      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
                                      确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
                                      告。
                 无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
                                      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无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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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无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无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无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公司安全管理及技术
      创新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全工
      作安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创新
      实施方案、办法和措施,并负责指导、监督、
      检查和实施;
      (二)对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配套资金投入
      及重大技术改造投入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无    (三)监督各子公司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投
      入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安全管
      理及技术创新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
      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四)组织公司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生产
      工作检查,建立完善内、外部安全生产检查
      工作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透明,规
      范有序;
      (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管理及技术
      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及技
      术创新措施,明确责任及完成时限,并追踪
      落实效果。
      第八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无
      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无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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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形成个人薪酬与公
      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董
      事、监事的绩效评价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报
      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细
      则由董事会批准。
          对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其薪酬以及
      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
      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
      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无
      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回避。
          董事会制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
      案并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无    第九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无    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无    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
      第一百六十九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无
      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
      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
      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一百七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无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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