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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川智慧: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2018-12-06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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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确保
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
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
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十以下的事项;
    (四)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十以下的事项;
    (五)决定除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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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除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外,审议以下标准
的其他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但是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
    (一)有利于公司科学有效的做出决策;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
    (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
确不得授权由董事长决定的事项不得进行授权;
    (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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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董事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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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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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
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册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
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或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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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
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
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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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
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
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
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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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
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
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
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
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
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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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
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
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
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办理。在董事会决议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八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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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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