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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川智慧:关于向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18-088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资概述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川智

慧”)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与陈建民、吴秀春及福建港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签署了《关于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

的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公司拟使用自筹或

再融资取得资金向关联方标的公司增资 208,163,265.31 元,增资后

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51%股权,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关联董事李军印对该事项进行回避表决。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增资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本次增资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 / 11
    1、出资方式:公司向标的公司增资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或再

融资取得资金;

    2、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7 月 21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79269307X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杜厝村 20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印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销售: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及危险化学品);石化码头及

仓储项目的建设;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代理(不含危险化学品);商

业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金融咨询及其它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股权结构
                           增资前                           增资后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陈建民            180,000,000.00        90.00%      180,000,000.00       44.10%
吴秀春             20,000,000.00        10.00%       20,000,000.00       4.90%
宏川智慧                       -              -     208,163,265.31      51.00%
     合计         200,000,000.00      100.00%       408,163,265.31     100.00%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51%股权,标的公司成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将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4、主要财务状况

                                     2 / 11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10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33,202,543.40            483,882,477.15
总负债                                    279,826,253.83            303,234,165.55
净资产                                    153,376,289.57            180,648,311.60
           项目                     2018 年 1-10 月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                        -
营业利润                                   -27,212,922.03           -10,107,427.84
净利润                                     -27,272,022.03           -10,227,427.84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经审计数据。


    5、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公司与陈建民、吴秀春及标的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签署

的《关于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

架协议》”)约定,标的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李军

印,经理已变更为甘毅。因此,标的公司现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副总经理李军印担任执行董事以及公司监事甘毅担任经理的企

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标的公司为

公司关联方,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6、在建项目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处于在建阶段,总占地约为 25.17 公顷,液体

化工码头规划等级为 3 万吨级(结构按照 5 万吨级设计),岸线为

320 米,储罐总罐容约为 40.85 万立方米(储罐 77 座)。

    三、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委托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0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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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1-10 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CAC 证审字[2018]0503

号);公司委托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以 2018 年 10 月 31 日评估基准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股权涉及的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18]第 429 号)。

    上述资产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标的公

司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5,658.17 万元,增幅 2.09%。本次增资价

格参考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以资产基础法在基准日的评估值,最终

协商确定为 1 元/出资额。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增资金额:货币出资 208,163,265.31 元

    2、出资时间:公司在《增资协议》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

二十年内出资完毕。

    3、审批与认可:本次增资事项,已经获得陈建民、吴秀春通过

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且陈建民、吴秀春均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

先认购权。

    4、先决条件:各方同意,本次增资之实施的先决条件为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事项及标的公司按照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要求取得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必备资料。如《增资协议》

签订后 30 日内,公司仍未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通过本次增资事项的

股东大会决议,则陈建民及吴秀春有权选择解除《增资协议》,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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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或吴秀春向公司出具解除通知后,《增资协议》即行解除。

    5、过渡期安排:

    (1)自《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公司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完成之日为过渡期;中途如遇《增资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的,

则过渡期亦相应终止。陈建民、吴秀春及标的公司承诺在过渡期内遵

守以下约定:

    ①除非经公司同意外,陈建民、吴秀春或标的公司不得与任何其

他第三方就股权转让或增资事宜进行接洽或签订任何与标的公司股

权相关的转让或增资协议;

    ②标的公司不发生重大经营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变化、

借款和投资支出、重要经营合同的签署或解除等对估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如确因经营需要,则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2)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管理事项等所有事项由

公司全权决定,陈建民、吴秀春需确保标的公司按照公司的指示开展

相关经营活动,但公司不得作出损害陈建民、吴秀春或标的公司的决

策或行为,否则由此给陈建民、吴秀春及标的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公司

负责赔偿。

    (3)过渡期内,公司有权向标的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及其他重要

岗位人员,并有权聘任或解聘标的公司现有员工;陈建民、吴秀春需

确保标的公司按照公司的要求对所属员工进行相应的聘任或解聘事

项。

    6、其他承诺事项

    (1)陈建民、吴秀春承诺,已于《增资协议》签订前向公司全

面披露标的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所有涉及标的公司
                             5 / 11
的重大事项、对外担保及或有负债均已于《增资协议》签订前向公司

如实披露;

    (2)标的公司在《增资协议》签订前存在的但未披露的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损失、债权债务纠纷、资质许可瑕疵、知识产权纠纷、劳

动用工纠纷、工商税务纠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风险事项或违法

违规事项在协议签订后导致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陈建民、吴秀春

承诺向公司进行全额赔偿。

    7、《框架协议》的解除、生效: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签署的《框

架协议》自《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行解除;如果《增资协议》因

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则《框架协议》即时恢复生效。

    8、违约责任:

    (1)违约情形

    ①《增资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或违反其在《增资协

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

       ②除非《增资协议》另有约定外,陈建民、吴秀春及公司提出终

止《增资协议》或对《增资协议》的任何一条提出修改建议,须取得

对方同意后进行。如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本次增资终止,则提出终

止或修改建议的一方为违约方,需向交易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

任;

       ③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陈建民、吴秀春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公

司股权相关事宜接洽、商谈或签约进行增资或股权交易;

    ④因陈建民、吴秀春或其关联方涉及内幕交易而导致本次交易终

止。

    (2)违约金
                               6 / 11
    任何一方出现上述第①至④条约定的违约情形,无论违约是否给

其他各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并向守

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增资协议》约定公司认缴增资金额

208,163,265.31 元的 30%,即 6,244.90 万元。若违约方给其他各方

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超出部分由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

责任。《增资协议》中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9、争议解决:在协议期间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进行仲裁。

    10、协议生效:自各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增资事项后生效。

    五、其他相关安排

    截至目前,标的公司尚有本金为 19,000 万元的借款尚未偿还国

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若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含当日)前已出具增资标的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但未能按时将首笔增资款汇入标的公司验资户用于偿

还标的公司借款债务的,则公司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含当日)

前向标的公司提供不少于 1,100 万元且不超过 1,800 万元的借款,用

于偿还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标的公司已到期(含逾期)但尚未偿

还的借款债务。

    在完成本次增资变更登记手续后,公司拟在持有标的公司 51%股

权之日起 180 日内,以其他银行融资等资金全额用于偿还标的公司尚

欠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剩余借款债务。

    若公司未在上述 180 日内完成融资置换手续,则公司拟最迟在持

                             7 / 11
有标的公司 51%股权之日起 180 日届满之次日内,向标的公司提供其

尚未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债务金额相等的借

款,使得标的公司能够偿还其尚未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全部借款债务。

    六、本次增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布局东南沿海,推动公司发展规划实施

    公司系一家仓储物流综合服务提供商,主要为境内外石化产品生

产商、贸易商和终端用户提供仓储综合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具

体包括装卸、仓储、过驳、中转、物流链管理等。本次交易将使公司

仓储业务版图拓展至东南沿海,与公司现有珠三角、长三角业务版图

形成掎角之势,有力的填补了公司东南沿海石化仓储业务的空白。

    2、获得核心资产,增强竞争能力

    优质的码头、储罐资产是影响石化仓储企业经营核心因素,通过

本次交易,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的岸线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土地使

用权等石化仓储经营优质资产,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

    3、输出管理优势,提升盈利水平

    企业管理能力水平将决定作业效率、运营成本、利润率水平。目

前,公司在安全、损耗、效率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备输出实

力。本次交易过渡期及完成后,公司将向标的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及财

务、业务、运营等岗位人员,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有效输出公司

管理优势,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同时,标的公司地处湄洲湾石化基地,是国家级石化基地,其所

在地泉港石化工业园区是中国石化产业振兴规划中的九大炼油基地

                               8 / 11
之一,石化产品仓储需求量较大,标的公司库区投入使用后,公司将

获得新的业绩增长点,公司资产质量、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将得到提

升,有利于实现股东的长远价值。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及发展经营需要,符合有关政

策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日期间,关联方标的公司与公司未发生关联交

易。

       八、相关方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本次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

交易有利于公司仓储业务的规模化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本次关联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要求,同意将《关于向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仓储业务的规模化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


                               9 / 11
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监事已

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上述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5、《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CAC 证审字[2018] 0503

号);

       6、《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福建港

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

评报字[2018]第 429 号);

    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0 / 11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8、《关于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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