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18-088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资概述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川智 慧”)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与陈建民、吴秀春及福建港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签署了《关于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 的增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公司拟使用自筹或 再融资取得资金向关联方标的公司增资 208,163,265.31 元,增资后 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51%股权,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关联董事李军印对该事项进行回避表决。 本次增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增资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本次增资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 / 11 1、出资方式:公司向标的公司增资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或再 融资取得资金; 2、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7 月 21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79269307X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杜厝村 20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印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销售: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及危险化学品);石化码头及 仓储项目的建设;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代理(不含危险化学品);商 业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金融咨询及其它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股权结构 增资前 增资后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陈建民 180,000,000.00 90.00% 180,000,000.00 44.10% 吴秀春 20,000,000.00 10.00% 20,000,000.00 4.90% 宏川智慧 - - 208,163,265.31 51.00% 合计 200,000,000.00 100.00% 408,163,265.31 100.00%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51%股权,标的公司成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将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4、主要财务状况 2 / 11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10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33,202,543.40 483,882,477.15 总负债 279,826,253.83 303,234,165.55 净资产 153,376,289.57 180,648,311.60 项目 2018 年 1-10 月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 - 营业利润 -27,212,922.03 -10,107,427.84 净利润 -27,272,022.03 -10,227,427.84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经审计数据。 5、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公司与陈建民、吴秀春及标的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签署 的《关于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 架协议》”)约定,标的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李军 印,经理已变更为甘毅。因此,标的公司现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副总经理李军印担任执行董事以及公司监事甘毅担任经理的企 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标的公司为 公司关联方,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6、在建项目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处于在建阶段,总占地约为 25.17 公顷,液体 化工码头规划等级为 3 万吨级(结构按照 5 万吨级设计),岸线为 320 米,储罐总罐容约为 40.85 万立方米(储罐 77 座)。 三、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委托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0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3 / 11 年 1-10 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CAC 证审字[2018]0503 号);公司委托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以 2018 年 10 月 31 日评估基准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股权涉及的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18]第 429 号)。 上述资产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标的公 司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5,658.17 万元,增幅 2.09%。本次增资价 格参考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以资产基础法在基准日的评估值,最终 协商确定为 1 元/出资额。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增资金额:货币出资 208,163,265.31 元 2、出资时间:公司在《增资协议》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之日起 二十年内出资完毕。 3、审批与认可:本次增资事项,已经获得陈建民、吴秀春通过 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且陈建民、吴秀春均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 先认购权。 4、先决条件:各方同意,本次增资之实施的先决条件为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事项及标的公司按照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要求取得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必备资料。如《增资协议》 签订后 30 日内,公司仍未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通过本次增资事项的 股东大会决议,则陈建民及吴秀春有权选择解除《增资协议》,陈建 4 / 11 民或吴秀春向公司出具解除通知后,《增资协议》即行解除。 5、过渡期安排: (1)自《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公司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完成之日为过渡期;中途如遇《增资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的, 则过渡期亦相应终止。陈建民、吴秀春及标的公司承诺在过渡期内遵 守以下约定: ①除非经公司同意外,陈建民、吴秀春或标的公司不得与任何其 他第三方就股权转让或增资事宜进行接洽或签订任何与标的公司股 权相关的转让或增资协议; ②标的公司不发生重大经营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变化、 借款和投资支出、重要经营合同的签署或解除等对估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如确因经营需要,则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2)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管理事项等所有事项由 公司全权决定,陈建民、吴秀春需确保标的公司按照公司的指示开展 相关经营活动,但公司不得作出损害陈建民、吴秀春或标的公司的决 策或行为,否则由此给陈建民、吴秀春及标的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公司 负责赔偿。 (3)过渡期内,公司有权向标的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及其他重要 岗位人员,并有权聘任或解聘标的公司现有员工;陈建民、吴秀春需 确保标的公司按照公司的要求对所属员工进行相应的聘任或解聘事 项。 6、其他承诺事项 (1)陈建民、吴秀春承诺,已于《增资协议》签订前向公司全 面披露标的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所有涉及标的公司 5 / 11 的重大事项、对外担保及或有负债均已于《增资协议》签订前向公司 如实披露; (2)标的公司在《增资协议》签订前存在的但未披露的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损失、债权债务纠纷、资质许可瑕疵、知识产权纠纷、劳 动用工纠纷、工商税务纠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风险事项或违法 违规事项在协议签订后导致公司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陈建民、吴秀春 承诺向公司进行全额赔偿。 7、《框架协议》的解除、生效: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签署的《框 架协议》自《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行解除;如果《增资协议》因 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则《框架协议》即时恢复生效。 8、违约责任: (1)违约情形 ①《增资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协议或违反其在《增资协 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 ②除非《增资协议》另有约定外,陈建民、吴秀春及公司提出终 止《增资协议》或对《增资协议》的任何一条提出修改建议,须取得 对方同意后进行。如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本次增资终止,则提出终 止或修改建议的一方为违约方,需向交易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 任; ③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陈建民、吴秀春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公 司股权相关事宜接洽、商谈或签约进行增资或股权交易; ④因陈建民、吴秀春或其关联方涉及内幕交易而导致本次交易终 止。 (2)违约金 6 / 11 任何一方出现上述第①至④条约定的违约情形,无论违约是否给 其他各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并向守 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增资协议》约定公司认缴增资金额 208,163,265.31 元的 30%,即 6,244.90 万元。若违约方给其他各方 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超出部分由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 责任。《增资协议》中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9、争议解决:在协议期间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进行仲裁。 10、协议生效:自各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增资事项后生效。 五、其他相关安排 截至目前,标的公司尚有本金为 19,000 万元的借款尚未偿还国 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若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含当日)前已出具增资标的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但未能按时将首笔增资款汇入标的公司验资户用于偿 还标的公司借款债务的,则公司拟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含当日) 前向标的公司提供不少于 1,100 万元且不超过 1,800 万元的借款,用 于偿还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标的公司已到期(含逾期)但尚未偿 还的借款债务。 在完成本次增资变更登记手续后,公司拟在持有标的公司 51%股 权之日起 180 日内,以其他银行融资等资金全额用于偿还标的公司尚 欠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剩余借款债务。 若公司未在上述 180 日内完成融资置换手续,则公司拟最迟在持 7 / 11 有标的公司 51%股权之日起 180 日届满之次日内,向标的公司提供其 尚未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债务金额相等的借 款,使得标的公司能够偿还其尚未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全部借款债务。 六、本次增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布局东南沿海,推动公司发展规划实施 公司系一家仓储物流综合服务提供商,主要为境内外石化产品生 产商、贸易商和终端用户提供仓储综合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具 体包括装卸、仓储、过驳、中转、物流链管理等。本次交易将使公司 仓储业务版图拓展至东南沿海,与公司现有珠三角、长三角业务版图 形成掎角之势,有力的填补了公司东南沿海石化仓储业务的空白。 2、获得核心资产,增强竞争能力 优质的码头、储罐资产是影响石化仓储企业经营核心因素,通过 本次交易,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的岸线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土地使 用权等石化仓储经营优质资产,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实力。 3、输出管理优势,提升盈利水平 企业管理能力水平将决定作业效率、运营成本、利润率水平。目 前,公司在安全、损耗、效率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备输出实 力。本次交易过渡期及完成后,公司将向标的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及财 务、业务、运营等岗位人员,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有效输出公司 管理优势,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同时,标的公司地处湄洲湾石化基地,是国家级石化基地,其所 在地泉港石化工业园区是中国石化产业振兴规划中的九大炼油基地 8 / 11 之一,石化产品仓储需求量较大,标的公司库区投入使用后,公司将 获得新的业绩增长点,公司资产质量、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将得到提 升,有利于实现股东的长远价值。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及发展经营需要,符合有关政 策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今年年初至本公告日期间,关联方标的公司与公司未发生关联交 易。 八、相关方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本次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 交易有利于公司仓储业务的规模化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本次关联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要求,同意将《关于向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仓储业务的规模化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 9 / 11 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监事已 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上述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5、《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CAC 证审字[2018] 0503 号); 6、《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福建港 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 评报字[2018]第 429 号); 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0 / 11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8、《关于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