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18-097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50 开始,会
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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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淡水河口南岸三江公
司行政楼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海川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7,992,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 243,298,220 股的 64.93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57,991,12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243,298,220 股的 64.937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43,298,220 股的
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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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赞成 157,992,0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25,238,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6%;反对 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赞成 157,992,0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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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25,238,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6%;反对 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
案》;
赞成 157,992,02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 25,238,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96%;反对 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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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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