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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川智慧: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2019-01-08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宏川智慧              指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指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广东宏川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的股权激励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考核办法》               指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                   指
                                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激励对象授予
标的股票/限制性股票        指
                                限制性股票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委员会                 指   宏川智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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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宏川
智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宏川智慧如下保证:宏川智慧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
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
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
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
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宏川智慧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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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宏川智慧系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由广东宏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 [2018]320 号”《关于核准广东宏
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6,083
万股新股。2018 年 3 月,经深交所下发“深证上[2018]135”《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公司于 2018 年 3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6,083 万股,2018 年 3 月 28 日,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
称“宏川智慧”,证券代码“002930”。

     公司现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0567906972”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淡水河口南岸
三江公司行政楼三楼,法定代表人为林海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329.822 万元,经
营范围为物流项目投资;物流链管理;码头、仓储的建设及运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
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仓储代理;物流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
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8]001074 号”的《审
计报告》及“大华核字[2018]000566 号”《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在深交所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
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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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1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的主
要内容包括: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
票来源;股票数量;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
行权日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
权条件;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股票的数量;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接触限售日
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
权/解除限售程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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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
处理,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股权激励计划中做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
规定的各项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2.2019 年 1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9 年 1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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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4.2019 年 1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

     (1)公司董事会审议此议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议案内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
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此议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议案内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本次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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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公司为施行本次激励计划仍需履行
下列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实施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 10 天;

     4.公司监事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6.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7.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60 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
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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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
项,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相应的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该等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
照《管理办法》,按照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激励对象共计 74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披露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进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
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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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经查验,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核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过程中,因
激励对象中存在董事黄韵涛及李军印,董事会表决时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五)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现阶段对本次激励计划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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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董事会表决时已回避表决。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还需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章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壹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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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章)




       负责人:卢超军________                   卢超军:_______



                                                 金 剑:________




                                                            201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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