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2019-01-19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
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
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8 日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期间通过巨潮资讯网及公司网站对激励对象的姓名
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
在上述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审核方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1/3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审
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釆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2/3
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
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1 月 19 日
3/3